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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斡旋金真的會比較好談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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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當我們看到合意的房子之後,因屋主的賣價與我們期望的價格仍有差距,此時房仲人員通常會建議我們出價並且下斡旋金,由他們去向屋主商談。而斡旋究竟是什麼?如何進行?有什麼利弊?與要約書有什麼差別?以下由筆者來為您解說: 
     
    我曾經有個案例,屋主是一位住在天母高齡八十幾歲的老伯伯,有一間中壢的透天要賣,每次我跟他回報客人出價多少,想跟他談談看,他都質疑我到底真的有沒有這個買方,還是我自己在亂講?根本不讓我去拜訪他。
     
    於是我請買方下斡旋,然後直奔天母。因為老人家沒有手機,家裡電話又沒人接,我站在公寓樓下等了兩個多小時,總算給我堵到人了!我帶著三十萬斡旋金放在桌上,努力地與他溝通,一段時間後,伯伯還是不為所動。正當我心想不妙,盤算著對策的時候,伯伯的兒子回來了。
     
    接下來發生的事情,我可能一輩子也不會忘記,時隔多年,仍然歷歷在目。
     
    我這輩子第一次見識到什麼叫做「見錢眼開」。兒子看到錢,眼睛頓時變得雪亮,臉上堆砌起笑容,拿起鈔票,摺成扇子的形狀把玩著,在爸爸面前又是興奮又是急切地說:「他們是說買方要出九百多萬買我們的房子嗎??哇!這可是不少錢耶!我看就跟他們談談看吧?你看怎麼樣啊?爸爸。」
     
    最後,我們談成了交易,雙方皆大歡喜。
     
     
    下斡旋金真的會比較好談嗎?
    由上述案例可見,斡旋確實可以表現出買方的誠意,但依屋主性格不同,伯伯不為所動,兒子卻態度大轉變,效果不能一概而論。
     
    斡旋金簡介: 
    斡旋就是一種正式的出價,若賣方同意,可立即支付定金的一種方式。 
     
    假設買方出價1000萬元,附帶10萬元的斡旋金。經過仲介居中協商,若最後屋主於斡旋契約上簽字,同意以1000萬出售。則10萬元斡旋金立即轉換為定金,由屋主收下,買賣就算成立了,雙方須找時間找代書簽屬正式契約。斡旋金的金額沒有一定的規定,通常是十萬至五十萬元皆常見,依房屋總價增減。
     
    若事後買方反悔不買、賣方有權沒收10萬元定金;相反地,若賣方反悔,除了退還10萬定金之外,還須賠償買方10萬元違約金。
    如果案子最後沒有談成,屋主不同意以1000萬元出售,則斡旋金退回買方,斡旋結束。
    而在斡旋期間,屋主還沒同意出售前,買方可以隨時撤回斡旋,收回斡旋金。
     
    斡旋金的優點:
    1.      讓屋主了解買方確有其人,不是仲介自己在編故事。
    2.      展現買方購屋誠意。
    3.      若價格談成,馬上轉為定金,以防屋主反悔。
    斡旋金的缺點:
    1.      若賣方不同意,則失效力。無法靈活迅速地改變出價。
    2.      若買方事後反悔,則斡旋金會被沒收。
    3.      若遇上不肖業者,捲款潛逃,求助無門。(較為少見)
     
     
    要約書與斡旋金的差別:
    要約書與斡旋金的差別只有一個。就是要約書的方式不需要拿現金出來,僅以書面方式進行,其他的效力皆相同。
     
    需特別注意的是,一般的要約書條文,都會附帶買賣價金的3%作為違約金。也就是說,一但要約成立,不論買賣雙方誰違約,都須賠償對方總價3%的違約金。
     
     
    那為什麼仲介都叫我下斡旋金不要用要約書?
    仲介會這麼說,一方面能夠對屋主展現誠意之外,另一方面其實用意在買方,而非屋主。
     
    買房子有時候是一股衝動,當買方衝動之下做的決定,常常隔天睡一覺起來又反悔了,又或許事後因家人反對而作罷,這種案例比比皆是。
     
    仲介會要求以斡旋金的方式,也是希望確認買方的決心,讓他清楚這樣斡旋出去不是隨便說說,不能隨便反悔的。畢竟要讓買方掏錢出來,買方必定會較審慎地考慮這件事。而對於較為游移不定的買方,當他付出斡旋金後,態度通常也會變得較為堅定。對於仲介而言,就較容易掌握了。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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